我被好几个人日的好爽 不要了,好涨 啊啊嗯嗯/图文无关
崔先生年近半百,离异,身体健壮、精力旺盛,某村委会成员。儿子婚后不到一年,发现患上急性白血病,一年前身亡。当时儿媳已怀有崔家骨肉六个月。年轻的她想把孩子引产,崔先生百般安抚才说服儿媳给崔家留个血脉。儿子去世4个月后,儿媳生下了他的遗腹子。因为是冬天出生,崔先生便给孙子起名叫冬冬。
崔先生说儿媳在医院生完孩子后,便回了家,因为她的娘家妈也不在了,父亲早就再婚,所以他就给儿媳妇侍候月子。开始儿媳妇有些不好意思,后来渐渐就习惯了,而且两人日久生情,关系发生了质变。崔先生想:与其让年纪轻轻的儿媳带着儿子的骨肉改嫁,叫别人爸爸,不如他自己把抚养孩子的义务担起来。那样,孙子可以叫自己爸爸,至少也有个后了。最重要的是,他和儿媳是真心相爱。问我,他们结婚可不可以、犯不犯法?
雪灵回复:
不犯法,但有些超出普通人心理承受能力。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不许三代内直系或旁系血亲结婚,却没有禁止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姻亲结婚。按婚姻法规定,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叔母与侄子、外甥与舅母、继母与儿子、子与父妾、子与养母等结婚不受限制。但有司法解释,因为这种婚姻配对不符合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伦理纲常,一般劝说不要结婚,而对于非要结婚的当事人,为了顾及群众影响,不出什么意外,可斟酌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处理,比如,必要时劝令他们迁居等。
这可不是我个人信口开河的解释。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1953年7月14日(53)法司普民字12/989号函复同意的《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果双方态度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
该司法解释是建国后对此问题的惟一处理意见,旁系姻亲只要他们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则应准予结婚。这一段,在《婚姻家庭咨询师》(国家资格三级)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单元即第27页中间段也有阐述和引用。
可见,早在建国后第4个年头,最高法院就已对这种特殊婚姻组合做出过较为妥善的处理。
本人对于国家司法对姻亲结婚做出的处理意见持赞成态度,既尊重了当事人的人权力,又顾及到长期以来在人们心目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说到这里,如果你还坚持己见,非要与自己儿媳成婚的话,那我劝你还是离开村子,到没有人认识你们的地方生活吧,否则难免日后不出什么罗滥,哪怕你们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无惧世俗如芒刺般的目光。毕竟,你们不是生活在真空里。
当然,我本人会觉得,既然法律没有禁止的东西那就是合法的,既然是合法的,又何必还要怕人、还要东躲西藏呢?劝当事人背井离乡、流离失所,只因为爱上不该爱的人。那是否也不够人性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