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的蓝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跟老婆上床却被控强奸,而他所谓的“老婆”却只有13岁。日前柳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了宣判,蓝某被判强奸罪入狱三年半。当回忆起与自己13岁的“老婆”相识时,蓝某悔不当初,他们到底经历了些什么呢?
小琴(化名)是初一学生,今年刚刚满13岁。平日里爱上网聊天的小琴,通过QQ认识了26岁的蓝某。两人聊了几次以后,感觉不错,渐渐两人平日的聊天中也多了些亲密用语,并最终在网络世界里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而蓝某更是将小琴的QQ备注名改成了“老婆”。
2015年2月4日,蓝某约小琴第二天一起去玩,小琴答应了。次日中午,蓝某开车到小琴的村口,将站在村口等候的小琴接回了自己的村子,当天晚上两人就在蓝某的床上发生了性关系。
尽管蓝某在聊天中,已获知小琴才刚刚上初一,只有13岁。但是蓝某仍然多次与小琴发生了关系,直到2月10日,小琴提出要回家,蓝某才将小琴送走。
小琴坐车回家的路上,“贴心”的蓝某还在QQ上叮嘱小琴,要把手机里的聊天信息删除干净,以免被家人发现,甚至还通过QQ向小琴表示,自己以后“再也不会让你流眼泪”。蓝某的甜言蜜语让小琴很是受用,在QQ里表示自己不会让家里人知道这几天发生的事情。
然而,离家多日的小琴一回到家中,就被母亲追问去向。当得知小琴离家期间一直和蓝某在一起,并和蓝某发生性关系后,小琴的母亲立刻向警方报案。2月10日,蓝某在其家中被抓获。由于小琴系未成年人,且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柳江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经过审理后柳江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明知小琴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法院以蓝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如明知其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管未成年人是否自愿均构成猥亵儿童罪。但未成年人确实早熟且隐瞒真实年龄,行为人确实无法从起外貌特征判断其真实年龄的,双方自愿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则上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13岁正是少女含苞待放的时期,涉世未深的少女们,思想单纯,心智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干扰,家长和学校要重视青少年在交友这一方面的教育并正确引导,增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